大律师你好:
我与被告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协议,借款260万,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被告仅有的1套房的房权证原件在我手里。
《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49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与物权法是否矛盾,目前此条款法院能采纳吗?被告的1套房不知能否执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