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债务人到期债务拒还,私自将承诺抵押给债权人的房产私自卖给他人逃跑,未过户入住。
债权人依法申请诉讼保全并提起诉讼,他人以有买房协议已付款为由提出保全异议,法院不用物权法而引用法释(2004 )15号第17条解封,是否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