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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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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61989什么是编号?

交通事故

我朋友有一辆农用车,跟人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在没有写书面合同,没有来得及过户的情况下,买车人提前把车开走运营,结果第三天出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我朋友并不知情。事故发生时,我朋友并不知情事故后,他们没有电话联系,我朋友更没有指使肇事司机逃跑。

后肇事司机投案,并对警方供认与我朋友确实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只是没有付款过户,也承认不是受我朋友雇佣运营。

现在当地公安把我朋友以交通肇事罪逮捕,逮捕理由是“他是车主”,并将我的朋友关押至今,长达8个月,这样逮捕定罪合理不?

现在新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

我朋友不是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虽然账户上他是车主,但肇事司机是以自己是车主的名义将车开走运营的,我朋友并不从中受益。

他是不是也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咨询者:fa412952山西
[咨询时间:2012-11-23
悬赏分:
解答数:1]

最佳答案

李福明律师
[地区:广西-桂林市
手机:13807731978
积分:4036
]
回答时间:2012-11-23 14:49
李福明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你朋友卖车并已交付给受让车主的,且出让的车没有禁止交易的情形,你朋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李福明律师 电话:1380773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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