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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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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61886什么是编号?

物品托管

我有一个朋友别人委托他帮忙看管一个东西,但是当时我朋友很忙,那个人也并没有说明物品价值更没有把要保管的物品带给我的朋友,而只是简单的交代了物品在哪里,由于朋友太过忙碌忘了这件事,结果物品丢失。

本以为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那个人说值两千元,并要求我朋友赔偿,请问我朋友应该赔偿么??

咨询者:fa412763山东
[咨询时间: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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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路焜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811664295
积分:6316
]
回答时间:2012-11-22 20:40
路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3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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