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可能提出新证据.对一审时未提供的,如不是新证据的话,则二审法院不予考虑.
王某与我公司有多次业务往来,每次都是我公司先供货,他后付款。
05年他在我公司进了一批水泥去做工程,12月1号他化验出我公司的水泥有不合格之处,12月7日他来我公司与业务员说此事,业务员给他写了保证书,称如果工程有问题,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06年王某累计欠我公司24万元,并打了欠条,由于王某迟迟不还,于是我公司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是他如数还上欠款。
他不服,又上诉,称因我公司水泥不符合要求,已经让他损失了40万,要求我公司赔偿!(注:一审时他就提出了这个理由,但并未提供损失的证据,只是有一项水泥化验证明和我公司业务员的担保)如果二审他拿出了相关证据,针对此种情况,我公司应从哪几方面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