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者休息时间的兼职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学生兼职行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进一步解释说,劳务合同本身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属于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所规制。因此,原则上,我建议学生应该与该劳务公司直接签订短期的劳务合同。但是,必须考虑到,如您所说,万一到时学生返校后、工资被扣如何维权的问题,如果由学生分别与上海劳务公司签订该合同时出现上述情形的话,为了几千块钱而跨地区维权非常麻烦,所以,建议由贵司(或个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具体的劳务服务合同,然后贵司去组织学生,在劳务服务合同中应约定招聘学生的人数、招聘要求(比如男女比例、专业要求等等)、劳务费支付标准及方式、佣金比例、违约条款等,由贵司出面与上海劳务公司结算后,统一支付给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