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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属于什么罪行?能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个罪行进行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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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7789什么是编号?

李某属于什么罪行?能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个罪行进行便辩护?

林某是会所的保安,当班期间偷出一批电脑要卖。

于是电话给收垃圾的人去收购。于是电话给收垃圾的人去收购由于收垃圾的人当天不在南宁,就联系赵某过去收。

于是赵某叫上李某一起去。于是赵某叫上李某一起去两人来到距离会所不远处收购了这批电脑。

回来以后,林某再次电话问赵某还有四台电视要不要,随即赵某把电话交给李某谈价。

谈成价格之后两人继续前往收购,两人来到那个地方时看到一台电视已经放在草地上,于是赵某把这台电视先用电动车拉回去,由李某在那等候。

在李某等候的时候,林某要求李某进来帮搭个帮手抬出去,于是李某进去帮抬出。

到了最后一台电脑时,林某说拆不了,李某告知他抬起来即可。

(李某交代没有进去帮拆,只是进去帮抬)。(李某交代没有进去帮拆,只是进去帮抬)购买的时候李某没有带钱,赵某出的钱,过后才平分。

这批购买的物品经过签定价值为五万多元。

咨询者:fa404962广西
[咨询时间:2012-10-27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成则英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677362233
积分:2715
]
回答时间:2012-10-27 10:38
成则英
根据刑事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分析,并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罪与非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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