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儿的抚养费
你好!我妹妹离婚时在婚姻登记处签了离婚协议,女人的抚养权是我妹妹,但协议中明确写着"不用男方支付任何抚养费",但现在由于经济及男方的态度原因,想申请追回男方每月的抚养费,这样是否可行呢?如果可以的话,应怎样追讨?(离婚时女儿一岁多,现在女儿己五岁了)感谢!!
补充说明:
谢谢回复,详细情况是这样的,婚姻登记处签了离婚协议,女儿的抚养权是我妹妹,但协议中明确写着"不用男方支付任何抚养费",(离婚时女儿一岁多,现在快5岁了)妹妹离婚至今一个人抚养女儿,男方没有给一份钱抚养费,现在男方到法院起诉我妹妹,男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男方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是:我妹妹从离婚至今没有给男方探望过女儿。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由离婚至2011年春节也有要求见女儿,妹妹也有给女儿男方见的,之后可能因为男方再婚后又生小孩,男方自己开始没有要求见女儿了。男方再婚,已有小孩,这点男方再争抚养权是难的,我妹妹没有再婚,没有小孩,从女儿出生至今一直跟她,女儿成长得很好。抚养小孩是父母双方的责任,考虑到想为女儿争取更有利的条件,现想借男方起诉的机会,向男方要求支付女儿今后至18岁的抚养费。因为离婚协议上写明“不用男方支付抚养费”追回我妹妹已给的抚养费是很难的,那么现在要求今后的抚养费呢?能要求到吗?
争取抚养权的条件之一是证明妹妹要有经济能力,而因为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不用男方支付抚养费”,基于这个约定,现又要争取抚养费的条件是证明妹妹经济能力发生变化,不能提供最基本生活给女儿,2者像有矛盾,到底是不是呢?还能要求到男方给今后的抚养费吗??如果可以的话,应怎样要求呢?,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