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了甲(店铺)的一批产品并出售,乙公司把我司告上法庭,说我们大肆生产并销售乙公司的专利产品,并要求赔偿,我们有证据可以证明我司是采购的甲的产品,乙申请专利的时间是2010年,是实用型,在事发后我司找到甲,甲方同时提供了自己的专利,是外观,申请专利时间是2011年,请问我司属于侵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