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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款追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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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5726什么是编号?

关于房款追回问题

我购买的是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已于一年前交房并入住,有银行贷款,所有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现在房开公司说在建房的时候多了几个平方,现在要补交多的平方数的钱,我不知这样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来支持这种收费方法?在购房合同上体现的是原来的平方数,我不知以后拿到房产证,上面的平方数是原来的数还是有加上后面这几个平方数?

咨询者:fa400698贵州
[咨询时间:2012-10-12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刘根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8653163477
积分:331
]
回答时间:2012-10-12 15:17
刘根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吴正成律师
[地区:贵州-贵阳市
手机:18786782487
积分:3965
]
回答时间:2012-10-17 12:31
吴正成
可以的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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