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大红门有套集体租赁的房屋,有房管所的房屋租赁证明等合法手续,但在房子对面还有两间房,已经建了25年以上,90前有一户住户在里面居住,90年后,通过与房管所及公司协商,化为我家使用。
在97年左右,跟村大队房管所等部门申请过,翻新了这两间房屋。
但一直没有房本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明,房管所曾经开过一个证明信,但是已经被公司收走了,以前的公司也倒闭找不到人了,现在房子面临拆迁,请问我的这两间房能否获得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