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今年上职称,我们那里教育局规定需要取得二级甲等普通话证,我所在学校在教育局规定上增加必须提供所有证书的原件,我在我考普通话的地方(市级语言文字委员会)开了一个证明,证明我通过普通话考试,但是证书正在办理,学校的评审组以学校的方案通过评审组认定且公示为由,说我不符合学校方案要求,以我没有证书原件为由,不让我参加评审,导致我失去这个资格。
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证明能否代替证书,法律对此如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