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其他 > 

宅基地纠纷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53327什么是编号?

宅基地纠纷

甲只办理了村乡镇手续,未办理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的批准用地手续(有国土资源局信访书证明),就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并判决了此纠纷,判决书这样写到:经县人民政府批复核准获得找基地使用权一处。

判决书已经生效,将乙以不履行义务拘留,乙在拘留期间天天被提审,只要同意让出该宅基地就释放。

如果不同意就将乙家人一起拘留,乙无奈下只好签字。

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这样的判决对么?如果乙在这种情况下办理了用地手续有效么????

咨询者:fa395904山东
[咨询时间:2012-09-22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施鲍中律师
[地区:安徽-铜陵市
手机:15905627383
积分:15878
]
回答时间:2012-09-22 13:00
施鲍中
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其生效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是具有法定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当事人认为该判决错误,应当通过再审程序申请再审处理。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