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门面房做生意,今年9月13签合同的签了一年的,14我就把一年的房租都给他了,19号房东把钥匙给我了,21好早上打电话给我说不租了,合同上说‘甲方因不能提供租凭物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租金总额的2%的违约金’。
因为为就东西就已经花了好几千了,按合同才赔偿我几百元,我可以要求其他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