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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21号是否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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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2416什么是编号?

国税函[1997]21号是否已作废?

国税函[1997]21号是否已作废?

咨询者:fa394077湖南
[咨询时间:201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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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2-09-15 16:56
魏国鹏
该文件目前已全文失效。针对问题中所涉及的与国税函发〔1997〕207号文件类似的免税规定,目前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针对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的交易行为特殊性重组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详见该文件第六条第二项以及有关特殊性重组条件的第五条、第七条相关规定。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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