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甘肃法律咨询 > 保险理赔 > 

再校学生意外伤害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51670什么是编号?

再校学生意外伤害

再校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发生了意外伤害,病情严重。

在处理责任时发现该学生没有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请问:在这件事故中,学校和责任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咨询者:fa392509甘肃
[咨询时间:2012-09-08
悬赏分:
解答数: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5
施鲍中律师
[地区:安徽-铜陵市
手机:15905627383
积分:15878
]
回答时间:2012-09-08 10:17
施鲍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属于他人行为受到伤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姜昱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市
手机:18092207177
积分:13798
]
回答时间:2012-09-08 11:02
姜昱
您好,在学校发生纠纷,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2-09-08 11:23
魏国鹏
学校应该承担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孩子发生了伤害的事件,可以认定是学校没有履行监护的义务造成的,学校和责任人应该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李海明律师
[地区:甘肃-兰州市
手机:13919447096
积分:1391
]
回答时间:2012-09-08 11:29
李海明
行为人主要责任,学校补充责任。建议来电需要了解详细案情。
金志刚律师
[地区:甘肃-定西市
手机:13809328544
积分:6343
]
回答时间:2012-09-09 17:01
金志刚
各自承担责任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