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你是否要担责,具体情况需要看你们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你是否要担责,具体情况需要看你们所签订的合同。
你好!我想咨询个问题。我老公在2004年的时候帮朋友担保了一笔35万的贷款,到05年的9月份贷款到期借款人却没有去还钱而且出逃,
他不到位和不知情的状况下法院也判决了。他一直在当地的信用社有贷款,家庭
地址和联系电话也全部在信用社有存根,到今年的8月份信用社突然通知说叫我们去还欠款,
当时我们提出还本金10万3000元和担保的一年利息(其余的25万听说已经由借款人的房产抵押拍卖还掉了),
银行告知说如果只还本金就不能消除我们的黑名单和不良记录。因为本来这个就是婚前
的债务纠纷现在我吃了哑巴亏承担11万多觉得已经很冤枉,他们还要我再还05年到现在的利滚利的20万,加起来就是30万
我现在就是想搞清楚一个问题,
能不能在他们一定要我还本息的情况下我去直接告那个办理的信贷员呢?我不是
想推卸这个责任只是觉得银行这样做太没有理由了,连基本的义务都没尽到却要我来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麻烦指点我下该怎么处理这个
才能把我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又不影响我的声誉呢?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