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我朋友之前和一些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我朋友任总经理,公司没有请会计和出纳,这就由我朋友来兼任了。
在任职3个月之后,我朋友身体不适,回家休养,并提出辞职,2个月后回公司对账和交接,当时对账是款项是对的。
但是大概一周后董事长通知我朋友,账目有一万五左右的差额,我朋友以当时已经对好帐为理由不承认欠款。
公司有股东就要以职务侵占和不当得利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想问一下律师专家,这个情况是属于职务侵占吗?属于不当得利吗?我朋友应该怎样应对?如果继续坚持拒绝赔钱,那会有什么后果?严重吗?
ps:当时公司没有和我朋友签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我朋友买社保医保,公司的款项都是打到我朋友的个人账户上,存在个人款项和公司款项混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