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潭价[2012]32号)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你局报来《关于拟调整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报告》收悉,现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及建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提前生育的。当事人双方为农村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9900元--16500元;当事人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22700元--37900元。
二、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为农村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3000元--49600元;当事人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75900元--113900元。
三、 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为农村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6100元--99200元;当事人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151900元--227800元。
四、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为农村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6100元--99200元;当事人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151900元--227800元。
建阳市物价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