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案件,由于涉外取证时间较长,检察院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规定14条,拒绝受理案件。
从立法法的角度,该规定的解释权,执行权,监督权是法院权利,该规定的目的是促进办案,不是给他人不办案件找借口。
检察院以此据金额、拒绝办案是越权执法,请从法律的关系,帮我分析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