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3月与前夫离异,为了得到孩子我将共有的两套住房给了前夫。
这两套住房是我们于2004年贷款购买的二手房,2009年在我与前夫离异时,我们还清了其中一套的贷款,同时就这套还清贷款的房产办理了析产手续,而另一套未还清贷款的房子也在离婚协议上注明,等贷款还清之后再与他办理析产。
然而,09年底他与我联系,说在通过中介出售房屋时发现,因为办理了析产手续之后,房屋产权就由2004年变为2009年,这样在出售时就需要交纳房产交易税,而他不想交这笔税金。
所以他让我与他重新签订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将第一份协议里注明归属他的两套房子划分一套到我名下。
当时考虑到他说急需钱,要尽快将房产变现,再加上我本来对这种经济交易问题就不很明白,所以在没有亲自询问的情况下,按前夫的意愿与他签了离婚补充协议(此处说明:因我抱着房子说好是给他的念头,所以这份补充协议签了之后,我也没有跟他要一份留底,他把一式两份的补充协议全带走了),而他也顺利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
本以为事情完成了,没想到今年4月份前夫又找到我,说还需要再签第三份离婚协议,且他还表明,因为第二份补充协议签属之后,那套本应属于他的房屋产权就变成归我所有了,所以要再签一份补充协议,把这套在我名下的房产重新再划到他名下,以便日后房屋贷款还清之后能顺利办理析产手续。
对于前夫这种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多次更改离婚协议的行为我很担心,一来我担心这种行为会不会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二来会不会因为他的行为而对我个人造成什么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