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管辖法院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贵州)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中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视为经常居住地,中山法院也可以管辖。
张云良律师于 2012-08-09 13:06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我于2009年离婚,当时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对方支付70000元给我,70000元是分期支付每个月700元,并且协议上也注明了每月15号按时支付,如果对方延期未付,就应按协议将所欠的7万元一次性付清,并且赔偿2万元。
09年10年都在按时支付,到11年3月后至今,对方一直以生意亏本为由拖欠,中途经过我电话催了几次,才支付了5000元。
所以我想起诉。所以我想起诉对方是贵州人在广东中山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