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 

08年新劳动法后,08年4月第一次签一年,09年第二次签三年,12年4月合同到期因没太在意,第三次被忽悠又...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46328什么是编号?

08年新劳动法后,08年4月第一次签一年,09年第二次签三年,12年4月合同到期因没太在意,第三次被忽悠又...

08年新劳动法后,08年4月第一次签一年,09年第二次签三年,12年4月合同到期因没太在意,第三次被忽悠又签了固定期三年合同,未到期被辞退有什么赔偿?如到期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8-02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8-02 12:08
张又才
如本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签订。如果本次合同期限未满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