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10万块钱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朋友,后来朋友一直没还。
找到x律师,x律师写好诉状,只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上法院。
谁知道我这朋友说这钱是我还给他的,不是借款,还找几个证人做证词说我和朋友是认识的,有经济来往。
一审的时候x律师在法官释名后把借贷关系变更为“不当得利关系”,现在一审二审都判我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不当得利又是分两次汇款所以不合理。
怎么办?是法官错了还是律师错了?难道我的10万块就打水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