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1997年技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15人,现工作在水利系统(事业单位)至今无编制。请问我们这些人可否拿到编制。当初合同内容有三点。1.原接收单位撤消,由合并后单位负责接收安排。2.企业承包人变更,仍然执行此合同。凡签定接收合同的主管局和单位,学生毕业后必须负责接收并安排工作。3.此表一式四份,由市劳动局、接收主管局、接收单位、技工学校各存一份。
(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对于事业单位用人有什么说法?是否意味着就是分配既是事业编制呢?
(望各位转阅,并给予尽快回复) 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