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是灾后重建,但是业主委员会主任掌握着这笔资金的存折,而存折户头也是以她个人名义开户的,但是她未告知任何业主就私自将存折本更换,注销掉之前的户头,重新开户,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的猫腻,怀疑她私自挪用公款,这算犯罪吗?
如果我们要告她是给检察院举报还是怎么办?有人说挪用要达到1w以上3个月时间以上才算犯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