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12岁小孩到河边玩耍戏水,在河道边,一挖沙而形成的坑内一小孩溺水亡,当时水务局的人未关通往河边的门,小孩得以穿过门而下河。
现在水务局的人说是天然河道形成,拒绝承担责任,请问该如何处理?无警示牌(以前也有人在那一带溺水亡),岸边有的地方写有“禁止下河游泳,珍惜生命“。
该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