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官可以根据内心盖然性确定某一事实,医生只是对于伤情如何造成的大致事实进行描述,不可能探究所造成的伤情具体是如何产生的。你在没有反正证明对方在同一天多次受伤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属于一次事故,当然你所说的“经检查没事”的相关检查证明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你责任的依据。
2010年12月10日,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
双方协商不成,遂报警。双方协商不成,遂报警交警作简单处理后双方各自去医院。
经检查被告没事。经检查被告没事原告也无大碍,医生只给她配了点消炎药。
交警判定被告负事故主责70%。交警判定被告负事故主责70%然4天后原告去住院诊断为左膝外侧副韧带撕裂损伤,住院10天,病假4月。
出院病例写明:患者于4天前走路时不慎被电瓶车撞到。
庭审中原告说是医生笔误,可是法官相信了,并未要求原告出具证据。
反而要求被告拿出证据来。反而要求被告拿出证据来被告认为原告诉求是两车相撞的事。
而其住院是其在走路时不慎被电瓶车撞到的实于两件事情。
一审判定被告赔偿70%的全部。一审判定被告赔偿70%的全部一审判的对吗?请求帮助,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