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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熟练运用,关于买卖合同以及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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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37492什么是编号?

经济法熟练运用,关于买卖合同以及违约行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 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依法生效后,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

(2)如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3)如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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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曾祥锋律师
[地区:安徽-合肥市
手机:13866722060
积分:7788
]
回答时间:2012-07-01 17:16
曾祥锋
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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