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对方讹诈,对方用我曾用名起诉我,法院不按程序审案,我不服到中院上诉,中院维持原判,我又不服到高院申诉,高院看我身份证后说不能证明案件是我的不接受立案,请问各位老师!原判书和中院判决书的名字,于我身份证名字不符,算不算无效法律文书?法院能不能执行这些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