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股份给员工(已经在工商登记备案),但是在转让协议中有如下约定: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年内,若受让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受让方对因持有及再转让本协议转让标的而产生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配股、股权转让收入或任何其他收益),仅享有按本协议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部分,超出部分应归转让方所有或享有,转让方保留对超出部分的追偿权利。
请问这条款是否有效?
如果受让方离职,有什么办法享受到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