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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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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种种问题

我和老公结婚三年多,有一个三岁的孩子,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不和,现在想离婚,但是离婚后男方说一分钱不给,孩子以后也不会再让我见。

而且婚前的房子是婆婆买的,房产证上只写了老公的名字,这种情况,离婚后,财产该怎么分配?孩子的抚养权是谁的?主要是我是提出离婚的那一方,有没有权利索要财产?我们婚前没有做财产公证。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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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周琦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5640565559
积分:4267
]
回答时间:2012-06-27 14:08
周琦
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都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配。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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