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对方个人收了我方20000元现金定金,无签定合同,协议3天后供货,货到付余额货款,但到期对方无交货,退回7000元定金,承诺分期归还余款并签下欠条,惟事后对方再没归还任何款项并刻意藏匿,未知这是否构成刑事或诈骗罪?时间那么久警方或法院会否受理?或我们可以怎样做?现在找不到对方但能联络到他外省的父母家及家里人。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