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某镇委员来到社会福利院提出收养该院一名弃婴。
因收养程序要求先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两月后方可办理收养手续,该委员托关系将收养登记及公告一起办理后将婴儿带回家中抚养。
一个月后,婴儿的亲生父母通过网络dna对比找到了这名婴儿,并要求收回抚养权。
该委员便以已办理收养手续为由拒绝将婴儿交给其亲生父母抚养。
随后,婴儿亲生父母向法院起诉社会福利院、该委员和民政局社会事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