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不帮助做案例分析题。
案列:某市教育局(甲方)于2006年7月3日与某市华润计算机公司(乙)签订一份计算机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方购进200台计算机,每台单价4000元,总计价款80万元。交货地点为甲方住地。交货日期为同年7月15日前,甲方的货到后付60%,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后,付余款40%。合同还规定,若双方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于7月13日委托市运输公司货运,乙方业务员随车同行。不料在运输途中,行至山区遇暴雨,山体塌方,砸坏了一辆车,同时造成60台计算机货损。本来正常一天的路程,但因事故处理,所以迟至7月26日,乙方才将140台计算机运至甲方。甲方点清后,以短缺货物和超过送货时间为由,请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并要求甲方付全额货款的60%。甲方仅同意交付到货价款的60%。
问题补充:
3、60台计算机货损应由谁来承担?
4、甲方拒绝交付全额价款的60%是否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