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做了半年了,2012年12月进入公司的,开始谈的时候说好,试用期三个月,一切根据劳动法走交四金。
但是在六个月后准备签正式合同了,发觉试用期合同竟然是短期合同,短期合同上写道此合同为三个月,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有效,我现在半年还没有签正式合同。
老板说后三个月转正了也不补交社会保障金的。老板说后三个月转正了也不补交社会保障金的正式合同从2012年六月份开始签。
请问这合法吗?请问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