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1~7.1未签劳动合同,5月被逼迫离职有书面证据,7月1日正式离职。
请问,如果于2012年6月份提出仲裁,
主张未签合同4个月的双倍工资合法吗?
主张2010年1月至2011.6月的加班费及拖欠的工资合法吗?
主要问能追讨多长时间,请不要复制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