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拿刀去砍我朋友,但是我朋友用手抓住了刀,在争夺刀的过程中伤害了对方,经鉴定为轻伤,后来又经警察局补充为九级伤残,没有目击证人,只有伤残证明,能仅依据伤残证明判定我朋友有罪吗?如果判定有罪,怎么量刑?
如何辩护来才能判定为无罪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