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死后,其家属找到债务人家中又新签订了一份欠条,内容将债权人的名字改成了其家属的名字,债权人后来认为这因算是在胁迫情况下写的,因为其家属来时还带了其他几个人,并且后一张欠条的内容全是按其家属事先准备好写好的纸条所重新写的(其家属事先写的那张字条目前在债务人手中),所以不能生效,请问各位专家这该怎么裁定呢,是否可以告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