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并未交纳保险,本人据此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赔偿半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因为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合同赔偿双被工资以及支付加班费,并补交保险,这些都是合法要求.但是本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签了与公司不再有劳动关系,经济纠纷,法律责任等字据.虽然本人维护的都是合法权益也都是事实,但是担心那张字据对维权有影响,请专家解答.谢谢!!
备注:签那个字据时,公司方称每个离职的人都需要签不是对我一个人,并且那只是证明我和公司没关系了.
我于当天下午又在公司办公室约见了和我签字的人,再次证实了和工资,加班工资等无关,对方称该属于我的一分也不会少,只是个程序每个离职的都要签.然后我问他是不是只是证明我以后在工作中比如可能和供应商之间产生的纠纷等和公司无关了,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等等该属于我的还是我的,对方回答是的.
后一次的谈话是有录音的(办公室录的,有其他人在场),问题是,如果公司拿这份他们单方面拟定的声明但是我签了字的在劳动仲裁或者法院作为证据证明我和公司不存在劳动争议了怎么办?我还能拿到该属于我的工资以及赔偿吗?那份声明算欺诈吗?有法律效力吗?不胜感激!!!
申请仲裁有多少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