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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不是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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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31733什么是编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不是矛盾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一款和第二款好像重复了,如果满足第一条,不满足第二条呢?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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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范圣忠律师
[地区:上海-虹口区
手机:13818878608
积分:788
]
回答时间:2012-06-07 09:34
范圣忠
“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情形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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