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女方未满20岁,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依据本条规定,女方及女方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本条规定,如果女方现在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无法申请婚姻无效。
4、小孩子的户口一般不会受到影响。
何庆元律师于 2010-06-10 14:3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