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5年6月15日到深圳某商场上班,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人民币4000元。
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6月15日,商场与刘某又签订了一年年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5日。
2008年6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商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请问商场是否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