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也是共同财产。
一对夫妇,双方都系再婚。一对夫妇,双方都系再婚再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年整。
妻子照顾丈夫及丈夫的女儿日常生活,算是全职太太,丈夫每月从自己工资当中拿出500圆给妻子作为全家生活开支,其余无任何零用开支。
因为妻子想到丈夫要抚养继女读书,故没有提出什么多的经济要求。
如今,丈夫女儿顺利考上大学,而教师待遇也于2009年9月大幅上调,此时,丈夫却提出离婚,并认为妻子在十年中无经济收入,故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偿。
至此,我想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我应有的补偿。至此,我想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我应有的补偿所以,在线请教各位法律专家,这十年当中丈夫的收入(在外打工约6年,教书约4年以及假期为学生补习收入)丈夫婚前拥有一套教职工福利房(已买断),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收入部分需要提供实际数据的证据吗?应该如何分割? 请在线专家给予详细的答复,以及一些我没考虑到的细节问题,请指教~!不胜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