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上没有强制协商的规定,如果对方一直拒绝协商细节问题只有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要起诉离婚需要您证明婚姻法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无法证明,很可能法院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您需要等待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则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会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