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今年61岁。我是一名教师,今年61岁在2009年8月26日,总校领导安排我和另一名教师护校。
已经3年了。已经3年了我们每天工作平均12个小时。已经3年了我们每天工作平均12个小时双休日、寒暑假、法定假日都没有按劳动法规定补发工资。
我想以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向校方要回应该步伐的工资。
请问律师,要回来了吗?我们和校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教学合同,不是校勤工的护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