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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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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30925什么是编号?

离婚房子贷款问题

房子是我在婚前买的按揭房,房贷和装修都是我一人出的钱。

现在准备离婚,我跟他经常分居两地,他一直住在我的房子里,为了能早日离婚,我想把房子和按揭一起过户到他名下,他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房子和贷款过户,我想请问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吗?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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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侯建军律师
[地区:河北-承德市
手机:13932420664
积分:6648
]
回答时间:2012-06-04 07:58
侯建军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侯建军律师于 2012-06-05 08:08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张磊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3905150072
积分:2542
]
回答时间:2012-06-04 15:53
张磊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诉讼中只考虑能否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放弃财产权利并不会对感情破裂与否的判断产生影响。如果您无法证明婚姻法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起诉,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满两年应当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条件,并且应当是连续分居满两年。

您现在可以先与其分居,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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