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我们市的一家商贸公司上班,11年8月份任职做市场业务。
今年4月份与公司对账发现与公司账目相错近200000元。
公司对此事很重视,现在的看法就是认为我挪用了公司的货款(声明我本人并未挪用公司货款)于是我又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再次对账,结果是依然错10万左右。
公司的结账方式是,我往外发货,同时回收货款,当时没有结账的客户会给我们打相应的欠条。
现在应收款和欠条对不上,公司就认为是我个人私吞应收款!并让我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