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是:男方的旧房子,姐姐嫁过去后夫妻共同修建房子前部的三处门面,十年后拆迁了,男方父母是在拆迁前去世的,房子拆迁时是姐夫一人签字继承(他有哥哥姐姐,他哥哥继承的是另外一处),分到三处房产和几十万元。
姐夫很喜欢打人,姐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想离婚,但我们劝她应该争取自己的权益。
离婚庭审中男方突地说这房子哥哥姐姐都有份,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依据的具体是哪些条例?麻烦请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