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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拖欠乙的债款200万元不还,甲将自己的仅有资产赠与女儿,甲无其他财产。从法律上来讲,乙该如何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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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30027什么是编号?

甲拖欠乙的债款200万元不还,甲将自己的仅有资产赠与女儿,甲无其他财产。从法律上来讲,乙该如何维护权利

1、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至2009年12月30日还清。

还款日期届满后,甲一直拖欠不还。还款日期届满后,甲一直拖欠不还2010年1月,甲将自己建筑面积为79平米的房产(房产总价120万元)无偿赠与给女儿小甲。

除此房产外,甲再无其他有价值财产。除此房产外,甲再无其他有价值财产请问: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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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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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2-05-31 14:26
魏国鹏
甲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属于逃避债务的违法的行为,乙可以到法院起诉甲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要回房屋用于抵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磊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3905150072
积分:2542
]
回答时间:2012-06-01 10:54
张磊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甲的行为损害了乙作为债权人的权益,乙可以在知道赠与行为一年内至法院起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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